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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豈能公開 誤傳也是瀆職
Nov 2nd 2014, 18:10

魏應充雖已經北檢、彰檢相繼起訴,並由法院繼續延押,但卻傳出檢方搜味全總部時,發現有衛福部的機密文件,致被懷疑公務機關是否存有內鬼。而經屏東縣政府出面澄清,此乃因為衛福部所發公文,無註明機密字眼,才「誤傳」給頂新。如此說詞,不僅讓人難以接受,且就算是疏失,亦會觸犯刑法。

根據國家機密保護法,只要依法核定為機密者,公務員就負有保密義務,若故意洩漏或交付,根據此法第卅二條第一項,可處一到七年的有期徒刑,即便為過失,亦須負兩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責。所以,行政機關對於主管事務所為的稽查工作,本就屬應保密事項,惟若未經上級機關核定為機密,下級公務員因此洩漏,恐難以國家機密法的相關規定治之。不過,未經核定為機密者,亦不代表公務員即可任意公開。

以行政機關對食品安全的稽查工作來說,不管有無核定為機密,都不能、也不應使受稽查者知曉,否則,其就會有所準備,如此的稽查,還有何意義?故若以上級未核定機密來辯護,實讓人對公務員的法治觀念產生質疑,也暴露出,目前稽查食品安全的工作,恐多流於形式,致難為人民把關。

也因此,公務員即便無收受來自當事人的任何金錢,卻將此等事項事先為揭露,若屬明知,就會涉及貪汙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法定刑為五年以上的圖利重罪。而即便查無圖利之事實,對於此等應守秘密之事項,若故意外洩,亦觸犯刑法第一二七條第一項,法定刑為三年以下之罪。即便無故意,而僅是疏失,亦屬此條文第二項,法定刑在一年以下的過失犯。

總之,針對此次頂新的洩密事件,絕不能當成僅是行政疏失,而是涉及到刑法的瀆職犯罪。故面對此等事件的調查,就不應由行政機關為自主調查,而應是由檢方,尤其是專司貪汙防制的廉政署,來對中央與地方主管衛生部門的官員徹查。畢竟,對抗食品犯罪,除了訴追黑心商人,更要除去黑心官員,以根本去除貪腐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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