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姐姐不想讓老婆分得遺產
一. 依民法規定,父母為子女的法定代理人,父親往生後由母親獨自監護.所以姐姐無法把小孩的監護人改成她, 故更改監護人應不是姐姐的目的..
民法第1086條(親權~代理)
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 。
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
二. 夫妻有互相繼承的權利.
如果老公的姐姐把老公的土地辦理繼承給兒子,那老婆應該繼承的那一份呢?
這不是擺明不想給老婆繼承嗎?
老公往生,若沒遺囑,遺產就依法辦理,由老婆及第一順位的子女(含女兒)來繼承,而老婆是拿最大份的人,所以請老婆自行辦理繼承,不要讓其他人插手辦理以免多生事端!
民法第1138條(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指兒子、女兒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民法第1144條(配偶之應繼分)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1138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1138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1138條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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