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銀對陸授信投資損失若大 須通報
2015-03-30 21:17:07 中央社 台北30日電
金管會表示,為讓銀行做好對大陸與海外風險控管,銀行要在6個月、8個月內完成2個授信控管系統,海外、大陸地區授信若經評估可能損失1000萬美元,且符合一定條件時要通報。
為落實銀行對大陸、海外地區的風險控管,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今天函文銀行公會與銀行。
金管會要求,未來銀行要加強海外與大陸地區授信與貸後管理,措施包含銀行授信後要建立定期訪查機制;加強了解授信產業上下游與銀行同業照會機制,評估財報真實性;依據營收及產銷週期,核予適當營運週轉金,加強授信戶資金用途;要建立完善的預警機制。
銀行還要建立2個授信管控系統,其一是銀行應依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進行授信限額管理,以建立內部授信調整機制,依國家風險、產業風險的變化,調整授信上限。
此一系統是依據授信的國家別、產業別分別訂有風險限額;因應總體經濟、政治發展與金融環境變化,訂定內部控管調整機制及限額預警門檻;以及如果風險突然升高,必要時要採行凍結或暫停額度的動撥等,銀行要在6個月內完成。
另一系統是總行要針對大型企業在海外或大陸地區曝險情形進行控管,並建置相關系統,以利即時、全面掌控風險,此一系統則是要在8個月內建置完成。
不僅銀行要內部控制風險,一旦銀行如果對海外、大陸授信、投資一旦有可能虧損,也要通報金管會、央行與中央存保,以利台灣掌握。
金管會表示,未來經銀行評估損失金額會超過1000萬美元或等值者,並且符合企業債務不依約清償或利息;外部信評有被調降到一定程度以下者;企業有停止中斷營業或重大變化;擔保物被查封或滅失、價值減少不敷擔保債權;企業的資產有遭法院查封、扣押、凍結情形時;企業聲請重整;企業負責人失聯或有盜款的情形;或其他、聯貸銀行認定企業財務狀況發生重大不利情事足以影響債權等,8項條件只要符合1項,銀行就要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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